中铁建工程总承包(北京)有限公司

酒泉恒泰永鑫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中铁建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9752号 原告:酒泉恒泰永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世纪大道37-3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中铁建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酒泉恒泰永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铁建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酒泉恒泰永鑫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酒泉恒泰永鑫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酒泉恒泰永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