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8603执2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铁建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技产业园金凤凰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北京中铁建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8603民初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铁建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1.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175261.75元及违约金15373.23元;2.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支付案件受理费20162.54元;4.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175261.75元、违约金15373.23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62.54元,并负担执行费44507.98元。本院依法通过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有车辆、房产。2021年12月17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通用式起重机2台,日立350挖掘机1台。2021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甲方)与被执行人(乙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双方均确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款4175261.75元、违约金15373.23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10000元、案件受理费20162.54元,合计4220797.52元。乙方于2021年12月24日前支付150万元,2022年1月27日前付720797.52元,2022年5月30日前付清余款200万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执行。2021年12月29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44507.98元。次日,本院将执行费44507.98元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属于需要长期履行,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8603执2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