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7484号
原告:嘉峪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103-3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中铁建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在本院审理原告嘉峪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铁建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嘉峪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嘉峪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峪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