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8803号
原告:四川华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8号1栋7层1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铁建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中铁建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铁建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华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华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