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荣达起重机械拆装有限公司与青岛旗联众启进出口有限公司、秦东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83民初9030号 原告:青岛荣达起重机械拆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惠州路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679073438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旗联众启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天宝国际金座1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QRE3X0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四甲镇复兴路178号。公民身份号码:3206251978********。 第三人:青岛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胶州湾东路2566号B4栋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50437359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荣达起重机械拆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旗联众启进出口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原告青岛荣达起重机械拆装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荣达起重机械拆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