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2700号
申请人:北京国明通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环宇路11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533029433。
法定代表人:钱琪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南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孟夏,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东岳东路35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50437359B。
法定代表人:刘玉涛,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海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胶南街道办事处朝阳山路1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RGR2J64。
负责人:刘海军,经理。
申请人北京国明通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海岸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海岸第二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文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