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3670号
原告:**,男,1979年6月3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业,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珂,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东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胶州湾东路2566号B4栋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50437359B。
法定代表人:于华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译龙,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希山,男,196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译龙,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润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星光大厦7楼7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DRY3P8T。
法定代表人:宋东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广河,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广河,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希山、被告山东万润钢管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82元,减半收取38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方栋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