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淦之诺新能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东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4462号
原告青岛淦之诺新能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高勤,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显刚,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玮,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东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于华毅,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青岛淦之诺新能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东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青岛淦之诺新能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斐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