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7897号
原告:青岛***业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孙洪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鑫鑫,山东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海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军,总经理。
被告:青岛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海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军,总经理。
被告:青岛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刘玉涛,董事长。
原告青岛***业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海岸第二分公司、青岛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海岸第三分公司、青岛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