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91民初970号
原告:**-恩赛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命2路**。
法定代表人:WALTERLEVY。
被告:山西冠力法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定襄县河边镇陈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陈建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恩赛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冠力法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恩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恩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雪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