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冠力法兰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恩赛有限公司拟与山西冠力法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91民初970号

原告:**-恩赛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命2路**。

法定代表人:WALTERLEVY。

被告:山西冠力法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定襄县河边镇陈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陈建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恩赛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冠力法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恩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恩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雪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