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6528号
原告:青岛减速机厂,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铺集镇铺上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1696556005。
法定代表人:刘正凯,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鹏,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辉,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冠力法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忻州定襄县河边镇陈家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17136288506。
法定代表人:陈建伟,职务:董事长。
原告青岛减速机厂与被告山西冠力法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青岛减速机厂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减速机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3元,减半收取571.5元,由原告青岛减速机厂负担。
审判员 刘素虹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璐
书记员张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