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执1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冠力法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定襄县河边镇陈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陈建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办公楼C座108室26单元。
法定代表人:尹建,该公司经理。
本院作出的(2021)鲁0523民初4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津JC××**、津GC××**、津H0××**车辆三辆。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燕 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任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