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民初7325号
原告:山西冠力法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
法定代表人:陈建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发攀,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精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常懿,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西冠力法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精益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山西冠力法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冠力法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惠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牛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