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冠力法兰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平安锻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山西冠力法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81民初10379号
原告:青岛平安锻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管建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怀革,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冠力法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定襄县。
法定代表人:陈建伟,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平安锻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冠力法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平安锻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青岛平安锻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减少诉讼请求,符合《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平安锻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伟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理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