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冠力法兰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921民初41号
原告:山西冠力法兰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17136288506
住所地:山西省定襄县陈家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伟,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兰玉,公司行政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高林,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尔达(辽宁)重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5646260419
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经济开发区沈东四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朱延刚,公司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冠力法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8.4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49.22元。
审 判 长 姜 华
人民陪审员 刘志伟
人民陪审员 张 莉
二○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戎慧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