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晟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晟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麦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陕0103民初7066号
原告山东晟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晟海”)与被告陕西麦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麦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晟海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陕西麦森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制造安装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提供项目方绿恒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发货单及验收单,结合被告股东的朋友圈记录,能够证明原告已送货到位并安装完毕,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总费用的85%即212500元,被告现已支付80000元,剩余132500元设备款应予支付。对于逾期付款利息一节,双方对于安装完成时间有争议,故应以项目现场工作人员***签字的验收单2020年5月11日为起算时间,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设备不符合项目要求,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称与案外人西化公司重新签订合同对设备进行安装施工,但其未提供支付凭证,且其当庭认可未实际施工,故该份合同未实际履行,无法证明原告未完成设备安装工作,故被告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举证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6日,被告(乙方)与案外人榆林市横山区绿恒发电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绿恒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签订《制造安装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制造安装内燃发电机废弃脱硫脱硝设备壹组,应甲方要求排气筒高度15米直径1.5米。2019年8月2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制造安装合同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制造安装直径2.2米高8.4米烟气脱硫塔壹组,该项目总费用为人民币250000元,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额20%人民币50000元,乙方设备到达指定地点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额30%人民币75000元,设备开始安装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额35%人民币87500元。乙方完成设备安装检测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额10%人民币25000元。设备质保期壹年5%质保金12500元。壹整年后不计利息支付。”被告于2019年8月28日、2019年10月31日共计向原告付款80000元。原告发货并安装完成,被告股东旦**9月24日的朋友圈显示脱硫塔已安装完成。王孝龙系绿恒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原、被告产生纠纷后,其在原告提供的《隆鑫兰炭有限公司设备发货单》及《设备安装完成验收单》上签字确认。被告称其委托陕西西化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化公司”)对内燃发电机脱硫脱硝设备管道、支架进行焊接组装,签订《制造安装合同》,并支付安装费80000元,但未提供支付凭证,并当庭陈述该项目未实际施工。
一、被告陕西麦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晟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13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