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达国际建设有限公司

港达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与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1191行初2号
原告港达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百发居委会9号楼1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3TB33Q。
法定代表人荀宗光,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伟,日照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日照市开发区秦皇岛路(地质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祝,局长。
委托代理人鲁波,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房英杰,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达国际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房英杰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港达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港达国际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港达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房英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港达国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练常
人民陪审员  路宜华
人民陪审员  申 由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周思思
书 记 员  张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