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边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边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冯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891民初2821号
原告:山东边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H64T5J,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海川路**产学研基地**。
法定代表人:胡井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文(特别授权),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350974833L,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五厍浜路**********浙江温州鹿城区正发食品有限公司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2年5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黎川县。
原告山东边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边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边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被告2018年6月13日签订的《买卖合同(货物类)》、2018年12月17日签订的《换货合同》、2020年6月8日签订的《换货合同》;2.依法判令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46000元;3.依法判令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84600元;4.依法判令被告**被对第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险费等均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3日原告与上海完叶家具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货物类)》,约定原告向该公司购买办公家具,约定总价款、定金,并约定该公司违约或货物发现质量问题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和货款,因该公司交付的办公家具出现质量问题,2018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签订《换货合同》,由被告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承继《买卖合同(货物类)》的全部权利义务,并对合同价款和交付时间重新约定,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但被告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重新交付货物,经原告多次催要,2020年6月8日双方签订《换货合同》对合同总价款重新约定为115000元,被告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7月13日前向原告交付全部货物。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至今未交付,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及货款。被告**系被告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被告**对被告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1.企业变更情况一份;2.2018年6月13日原告与上海完叶家具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货物类)》一份;3.2018年12月17日、2020年6月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分别签订《换货合同》各一份;4.网上银行付款凭证两份、微信转账记录一份;5.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一份;6.第一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一份。7原告法定代表人与**于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宗、于2020年5月26日的通话录音各一份;7.微信转账截图2份。因被告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边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特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13日,原告山东边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上海完叶家具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一、标的物:品牌皇霸,老板桌+侧柜3套、书柜3套;老板椅3套;桌前椅6套;茶几3套;边几3套;沙发1套;沙发(3+1+1)2套,以上合计总价款玖万叁仟捌佰元整(93800.00元);二、价款及支付,本合同项下货物总价款(含税费、运输费、安装费)为93800元;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二日内向乙方支付定金(合同总金额的60%),即人民币56280元整(大写:伍万陆仟贰佰捌拾元整),乙方负责备货。2.货物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向乙方支付实际签收货物尾款40%即人民币37520元整(大写:叁万柒仟伍佰贰拾元整),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随货同行。托运费、保险费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3.乙方账户信息:户名:上海完叶家具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罗店支行,账号10×××82。三、质量标准与责任。(一)本合同基下的货物在交付之日起五日内发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货或者由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重新提供合格货物或者承保保修责任,同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二)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承担五日的免费保修责任。保修期内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的,乙方在接到甲方指令后五日内进行修理,经两次修理后仍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予以更换或退货。2018年6月23日,山东边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账号73×××88向上海完叶家具有限公司账号10×××82转款56280元,备注:办公家具60货款;2018年6月21日,山东边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又通过账号73×××88向上海完叶家具有限公司账号10×××82转款37520元,备注:报社办公家具尾款。
2018年12月17日,原告山东边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换货合同》,约定:一、换货内容:甲方于2018年6月13日与上海完叶家具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93800元,甲方已经向上海完叶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3800.00元,上海完叶家具有限公司未向甲方开具发票。由于甲方所收货物不满意,现经双方协议一致同意做换货处理。甲方重新向乙方采购标的如下:老板桌+侧柜2套;书柜2套;老板椅2套;桌前椅2把;桌前椅2套;茶几2套;沙发2套,合同总价款117600元。二、财务处理(一)本协议货物的总价款(含税费、安装费)为117600.00元;运费甲方自行结算,发货前,乙方需告知甲方,确定好运费金额再发车。1.甲方于2018年6月已向上海完叶家具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93800元整(大写:玖万叁仟捌佰元整)。甲方再支付货款13800.00元,乙方收到该款项后安排新品的更换下单。尾款10000.00元将在甲方收到货物安装验收符合要求后全额支付。本协议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本协议盖章生效后5日内邮寄至乙方。甲方将剩余货款23800元付到以下账户:户名: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罗店支行,账号:31×××46。三、质量。乙方应在2月28日前将甲方重新采纳的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2.乙方更换后的货物交付时必须与甲方2016年首次在京东商城皇霸家具店购买货物相符,如在现场验收中发现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要求或与样品不符,乙方应在甲方提供出更换要求的五日内补足、更换。补足,更换后的货物应符合协议要求。3.实际签收货物应以签收单为准,甲方将签收单邮寄至乙方视为收到货物。三、其他,1.之前货物甲方发到乙方指定地址,如有损伤须甲方负责。2018年12月20日,原告向被告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账户31×××46转账13800元,备注摘要:边际付家具款。2019年1月9日,原告将所收到的货物共43件通过物流向**发货,新创互通物流于2019年1月9日收到货物。
2020年6月8日,原告山东边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换货合同》,约定:一、换货内容:甲方于2018年6月13日与上海完叶家具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负责人**),合同约定甲方向上海完叶家具有限公司采购办公家具,甲方已经向上海完叶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3800.00元,上海完叶家具有限公司未向甲方开具发票。由于甲方所收货物不满意,现经双方协议一致同意做换货处理。甲方重新向乙方采购标的如下:大班台+副台2套;文件柜6套;大方几2套;小方几2套;单人位沙发4个;三人位沙发2个;大班椅2套;中班椅4套。金额总计115000元。二、财务处理(一)本协议货物的总价款(含税费、运费、安装费)为115000.00元。1.甲方于2018年6月已支付货款103800元整(大写:拾万叁仟捌佰元整)。尾款11200.00元将在甲方收到货物安装验收符合要求后全额支付。本协议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本协议盖章生效后5日内邮寄至甲方。甲方将剩余货款11200.00元付到以下账户:
户名: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罗店支行,账号:31×××46。三、质量。1.乙方应在2020年7月13号之前将甲方重新采购的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2.乙方更换后的货物质量必须与甲方2016年首次在京东商城皇霸家具店购买货物相符,如在现场验收中发现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要求或与样品不符,乙方应在甲方提供出更换要求的7日内无条件为甲方更换符合样品参数的产品。如在约定时间内未更换到位,则乙方无条件全额退款,甲方退货,因退换货所产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承担。3.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同时承担一年的免费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由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付全责。4.实际签收货物应以签收单为准。四、其他,双方对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合同签订后,被告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发货义务,后被告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原告法定代表人胡井菲沟通退款事宜,**在电话中承诺退款,但一直未退。
2020年10月20日庭审期间,**通过其本人微信向原告法定代表人胡井菲转账3万元,通过志敏187××××****向胡井菲转账2万元;2020年10月30日,**通过其本人微信向胡井菲转账2万元,以上共计退款7万元,后**未再向原告退款。
另查明,山东边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更名为山东边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2018年6月13日所签订的《买卖合同》,2018年12月17日签订的《换货合同》、2020年6月8日签订的《换货合同》是否应予支持。二、如解除合同,原告要求被告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6000元是否应予支持。三、原告要求被告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货款84600元是否应予支持。四、原告要求被告**对上述返还定金46000元、返还货款846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应予支持。五、关于保险费、保全费是否应予支持?
对于上述焦点问题一,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山东边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上海完叶家具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买卖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向被告支付总货款93800元,被告上海完叶家具有限公司已向原告履行了发货义务,双方的《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因此原告要求解除与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货物)》,一是《买卖合同》并非原告与被告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所签,且合同已履行完毕,故原告要求解除与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货物)》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后因原告收到的货物不符合原告的要求,原告与被告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签订《换货合同》,约定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承担完成上海完叶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对换货作了重新约定,并对价款重新进行了约定,总价款为117600元,原告已向上海完叶家具有限公司支付了93800元,原告再支付货款13800元,被告收到该款后安排新品的更换下单。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将13800元支付至合同约定的被告账户,但换货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原告发送货物。双方于2020年6月8日又签订了《换货合同》,双方对合同总价款重新进行了约定,总价款为115000元,因原告已支付货款103800元整,尾款11200元在原告收到货物安装验收符合要求后全额支付。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原告发送货物。原被告双方协商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原被告双方签订换货合同后,被告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原告发送货物,结合被告法定代表人**后期向原告退款7万元的实际行为,故原告要求解除2018年12月17日签订的《换货合同》、2020年6月8日签订的《换货合同》的观点,应予支持。
对于上述焦点问题二,原告主张,因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定金为合同总金额的60%,数额过高,其自愿调整为货款总金额的20%,计46000元。对于该观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原告与上海完叶家具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买卖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向被告支付总货款93800元,定金已转化为货款,被告上海完叶家具有限公司已向原告履行了发货义务,双方的《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而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两次《换货合同》中均没有定金条款的约定,故,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述焦点问题三,根据原告山东边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上海完叶家具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买卖合同》、2018年12月17日原被告签订的《换货合同》、2020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的《换货合同》,结合原告向上海完叶家具有限公司转账93800元,向被告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转账13800元,原告共支付货款107600元。因被告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原告退款5万元,于2020年10月30日向原告退款2万元,故,被告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37600元。
关于焦点问题四,涉案《换货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系原告与被告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但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载明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股东仅为**一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应当对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的退款376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焦点问题五,财产保全责任险是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财产保全责任险约定,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原告为实现诉讼财产保全的目的,基于诉讼风险的不确定性而为自己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支付了保险费,该费用不属于违约后所必然发生的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费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保全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故本案的保全费1220元由被告负担。
综上所述,原告山东边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请求解除与被告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7日签订的《换货合同》、2020年6月8日签订的《换货合同》,要求被告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但对于其要求的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不予支持。被告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山东边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37600元。
二、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东边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计1456元,保全申请费1220元,均由被告上海星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玉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丁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