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02民初1532号
原告:邢台道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豫让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66641290U。
法定代表人:苏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瑞机械租赁服务处,,住所地河北省任县新兴街**组织机构代码:32022961-3。
投资人:闫明,男,
邢台道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瑞机械租赁服务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邢台道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道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邢台道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鲁亚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