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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3452号之一 原告:***,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女,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1,男,200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法定代理人杨某,刘某1之母,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2,女,201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法定代理人杨某,刘某2之母,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被告:天津富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西段北侧花园伍座轩3-2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69889098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沧州公路建养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交通局办公楼三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75027835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马路28号能源大厦A座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7363411XP。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杨某、刘某1、刘某2与被告***、天津富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公路建养工程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