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栖执字第450-1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业达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新东方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业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新东方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烟台业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5)开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