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8)栖执字第226-2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业达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业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烟台业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5)芝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