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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诉被告烟台开发区建设大厦物业管理处、被告烟台业达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91民初1529号 原告***,男,1971年9月5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君孚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开发区建设大厦物业管理处,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组织机构代码26538170-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业达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册号37063501801216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烟台开发区建设大厦物业管理处、被告烟台业达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