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诉被告烟台开发区建设大厦物业管理处、被告烟台业达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91民初1529号
原告***,男,1971年9月5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君孚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开发区建设大厦物业管理处,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组织机构代码26538170-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业达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册号37063501801216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烟台开发区建设大厦物业管理处、被告烟台业达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