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业达实业有限公司

烟台业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91民初3324号 原告:烟台业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珠江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3926955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4年8月10日生,住烟台市福山区。 原告烟台业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烟台业达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烟台业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