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2104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水利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大道1号龙奥大厦F区13楼13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1006846891353。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济南鲁中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凤城东大街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1695336548。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上列当事人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16诉前调确28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较长时间才能履行完毕,故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继续执行。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准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16诉前调确284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洋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展 兵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