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2939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水利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F区13楼1319室。
法定代表人:李广华,主任。
被执行人:济南鲁中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凤城东大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张恒圣,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16民初4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按协议内天履行。经审查,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16民初40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魁
审判员 车 欣
审判员 郭丰国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