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莱茵环保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市莱茵环保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新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621执129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莱茵环保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A座3103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新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向阳居委会二组。组织机构代码:MA4M13YG-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莱茵环保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新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的(2022)湘0621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0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保险、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11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新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1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本金1076515.35元及利息,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