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设集团华中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重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建设集团华中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4财保135号 申请人:青岛重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孟家社区正阳西路1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58780892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华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上崖社区春阳路北、锦盛三路西、龙游路东国创中心双创园项目1期8号楼5层、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UE666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青岛重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华中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773320.2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华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773320.2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