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602执恢963号
申请行人:烟台远大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楚玉路(南上坊居委会南100米处)。
法定代表人:柴金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沟街35-付35号。
法定代表人:李发,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远大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门窗有限公司(2017)鲁0602民初2211号[原执行案号(2017)鲁0602执3218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偿还货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602执恢9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东超
审判员 孙承臣
审判员 潘锦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