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81执保2128号
原告:聊城市科慧特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经济开发区星光星悦城D区7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乾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柳园北路范恭屯综合楼3楼366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科慧特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乾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35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名下35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