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5民初2739号
申请人:***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丁庄镇缪道村(清河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926055630。
法定代表人:缪荣涛,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35778905T。
法定代表人:王昭瑜,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淄区广场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0421918-1。
法定代表人:白和平,区长。
申请人***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凌燕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霍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