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5民初2739号之一
原告:***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丁庄镇缪道村(清河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缪荣涛,总经理。
被告: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昭瑜,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淄区广场路1号。
法定代表人:白和平,区长。
原告***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公司)与被告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公路公司)、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临淄区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鑫泰公路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600万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临淄区政府在欠付被告鑫泰公路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12日,鑫泰公路公司中标临淄区张皇路二期道路改建工程一合同段(桩号K0+000至K4+000),采购人临淄区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系临淄区政府的临时机构。鑫泰公路公司将该项目工程中的桩号K2+970至K4+300段路基、路面工程、交安及其他附属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为此于2016年6月28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遂组织人员、设备进场施工,鑫泰公路公司编制工程结算报告并上报临淄区政府财政部门审计(已审结),被告鑫泰公路公司对原告追索工程款的诉求置之不理,被告临淄区政府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起诉。
鑫泰公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受理鑫泰公路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依法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鲁03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申请清算一案提级管辖;二、受理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由受理鑫泰公路公司破产申请的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凌燕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霍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