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铭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东营铭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东营永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民初866号之四
申请人:***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荣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永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振光,总经理。
原告***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永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营永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的债权在17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东营永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在东营×××公司的债权1700000元。
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瑞
书记员祁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