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君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君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睿特环有机农业技术研究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591民初3093号
申请人:山东君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MX9G41T。
法定代表人:封金福,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睿特环有机农业技术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刘家窑19号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9765234X0。
法定代表人:刘士红。
原告山东君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睿特环有机农业技术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君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睿特环有机农业技术研究院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君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君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睿特环有机农业技术研究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11×××96账户中的存款45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2770元,由申请人山东君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君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燕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