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591民初3093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君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MX9G41T。
法定代表人:封金福,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睿特环有机农业技术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刘家窑19号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9765234X0。
法定代表人:刘士红。
原告山东君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睿特环有机农业技术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鲁0591民初3093号民事裁定,冻结北京睿特环有机农业技术研究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11×××96账户中的存款450000元。本院于2019年2月1日作出(2018)鲁0591民初3093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山东君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君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已被生效裁判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睿特环有机农业技术研究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11×××96账户中存款450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君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燕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