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君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君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睿特环有机农业技术研究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591民初3093号之一
原告:山东君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MX9G41T。
法定代表人:封金福,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睿特环有机农业技术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刘家窑**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9765234X0。
法定代表人:刘士红。
原告山东君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睿特环有机农业技术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7日诉来本院,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根据原告山东君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依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北京睿特环有机农业技术研究院均无法直接送达。
本院认为,本案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未能向被告有效送达,原告未能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新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君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1元,原告山东君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君东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燕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