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502执51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上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R56K5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胜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6096163X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上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胜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鲁0502执5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耿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