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5民初2467号
申请人:***,男,1975年07月06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申请人:济宁市申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47号汇景国际城C座1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G76D4W。
法定代表人:侯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宁市申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0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申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申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曲海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