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绿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郯城城投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2民初503号
原告:郯城城投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农垦集团公司北侧。
法定代表人:徐勤娟。
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东源街2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0126960816X。
法定代表人:孙国臣。
原告郯城城投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郯城城投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郯城城投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颜世敬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