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平邑县市政工程公司、山东富森崮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6执保1109号 申请人:平邑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平邑县城站前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495316313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富森崮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平邑县东城新区保定庄以西327国道以南东城一中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3EXE5H40。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平邑县市政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富森崮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平邑县流峪镇财政所的施工工程保证金及补偿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共计50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富森崮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平邑县流峪镇财政所的施工工程保证金及补偿款共计5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