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326民初6187号
原告:平邑县康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邑县丰阳镇东午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637212593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邑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邑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平邑县石都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495316313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邑流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平邑县康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平邑县市政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邑县康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平邑县康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平邑县市政工程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平邑县市政工程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200000元及利息;3.本案诉讼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平邑县市政工程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原告将公司院内东部空闲场所一处租赁给被告经营。合同约定:期限17年,每年租金50000元,于每年的3月1日前交清下年度的租金,以此类推不得拖延,否则,甲方(康华公司)有权终止合同。签订合同时,被告已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其余租金虽经历年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的拒付租金行为,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为此,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诉求。
平邑县市政工程公司辩称:1.首先不同意解除合同,因被告对其租赁土地上投资500多万元,并且承接了很多县政府的道路工程,周期都是较长并且每年都有计划,另外合同一直在履行,款项一直在支付,不具备解除合同要件;2.市政公司没有及时足额支付租赁费的原因是住建局也就是原、被告的主管单位,不让给予支付,住建局想从中协调并且清算康华建材有限公司的资产,2016年后,因康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又租赁给了几家石子厂,使道路堵通,给被告造成绕路,后经双方口头协商明年支付30000元租赁费,另外原告起诉数额不正确,应为欠款120000元。
平邑县康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为支持其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2015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一份,该证据证实双方约定案涉标的物,年租金50000元,共应支付17年的租赁费,除签订合同当年支付了100000元外,至今尚有200000元的租金尚未支付,同时支付方式约定第一年期满后应预支第二年的,迄今为止,被告应支付6年的租赁费,该证据同时证实原告已经将该场地交付给了被告由被告使用至今,签订合同至今双方并未对合同条款签订任何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不存在年租金发生任何变化的事实。
平邑县市政工程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四张交款收据(复印件),证实了已支付租金130000元,共分四次,第一次50000元(2015年12月12日);第二次30000元(2016年7月6日);第三次30000元(2017年1月26日);第四次20000元(2018年2月28日)。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租赁合同》,原告将公司院内东部空闲场所一处租赁给被告经营。合同约定:“一、租期:17年;二、租金:年租金5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整;三、付款方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租金,期满一年后交纳第二年租金,依次类推不得拖欠,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签订合同后,被告已支付了租金130000元。2020年8月27日原告以其诉讼请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平邑县康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平邑县市政工程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截止原告主张权利之日,租金合计应为300000元(50000元/年*6年),被告已支付了租金130000元,被告仍欠原告租金170000元。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问题,因双方没有约定,可自主张权利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被告辩称因其对其租赁土地上投资500多万元,并且承接了很多县政府的道路工程,周期都是较长并且每年都有计划,市政公司没有及时足额支付租赁费的原因是住建局也就是原、被告的主管单位,不让给予支付,住建局想从中协调并且清算康华建材有限公司的资产,鉴于此不宜解除合同,故原告请求解除《租赁合同》,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平邑县市政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平邑县康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金17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平邑县康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由平邑县康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50元,平邑县市政工程公司负担5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