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6民初92号
原告:平邑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平邑县城站前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495316313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富森崮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东城新区保定庄以西327国道以南东城一中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3EXE5H4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东城新区。
被告:***,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东城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邑县市政工程公司与被告山东富森崮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根据原告平邑县市政工程公司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对***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平邑县市政工程公司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导致无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视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因原告于2020年1月3日已经立案,应裁定驳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平邑县市政工程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