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6民初6906号
原告:平邑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平邑县城站前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495316313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富森崮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东城新区保定庄以西327国道以南东城一中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3EXE5H4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东城新区。
被告:***,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东城新区。
原告平邑县市政工程公司与被告山东富森崮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平邑县市政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邑县市政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