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4财保36号
申请人:**垚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潍坊市安丘市景芝镇***福利街西首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昌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祥**300号孵化器大厦1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垚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1047.45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上述期限均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1375元,由申请人**垚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