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494号
原告:***,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佳境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佳境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2021年5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