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昊宇蓬勃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青岛昊宇蓬勃金属结构有限公司、青岛时光机械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81民初1070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昊宇蓬勃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时光机械有限公司、青岛中青林重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昊宇蓬勃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昊宇蓬勃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昊宇蓬勃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诉讼费用应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昊宇蓬勃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