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津民辖14号
上诉人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立雅公司)、天津市炳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炳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赛恩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恩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三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天津市南开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或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威立雅公司、炳华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请求将案件移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应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二上诉人均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该院对应的中级法院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故应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裁定: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12095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之一炳华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属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同时,本案为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违反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应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本案招投标均发生在天津市河西区,且三被告均不在天津市南开区,故三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故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威立雅公司的诉讼请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本案应为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关于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的炳华公司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属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故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裁定将案件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