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民辖终245号
上诉人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天津市炳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赛恩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120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是发标人,侵权行为地应在其住所地即天津市河东区;故本案应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忽视了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天津市炳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均要求将案件移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天津市炳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在传票中载明的案由为“确认合同无效”,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由于尚未签订招投标相关的合同,因此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较为合理。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天津市炳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在一审时均主张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合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应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二上诉人均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法院对应的中级法院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故应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1209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康艳代理审判员张璇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