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4民初12095号
原告天津赛恩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恩公司)与被告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滨威立雅公司)、被告天津市炳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炳华公司)、被告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由于法律或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经查,本案的招投标均发生在本市河西区,且三被告住所地分别位于本市河东区河西区和西青区,均不在本院辖区。故三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裁定如下:
被告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炳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法官助理莫荻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