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03民初1273号
原告:渭南市某某中心华县第一监理部。
被告:陕西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
原告渭南市某某中心华县第一监理部与被告陕西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渭南市某某中心华县第一监理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工程监理费102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2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开发的“华县某某苑某某小区”工程进行工程监理,监理期限为2012年2月23日至2013年12月31日,监理费为60000元,并约定“超出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及时间,委托人应另按工程量同比例支付监理报酬”。由于被告的原因,该工程的实际监理期限至2015年11月底,按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监理费120000元。期间被告实际支付了监理费40000元,尚欠80000元未支付。2016年5月10日,原、被告再次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原告在2016年5月10日至2017年5月9日继续对该工程进行监理,监理费用为20000元,但原告实际监理至2017年6月9日,产生的实际监理费为22000元至今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上述监理费共计102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某某中心华县第一监理部为渭南市某某中心的下设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作为原告起诉属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渭南市某某中心华县第一监理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退还原告渭南市某某中心华县第一监理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瀚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萌